男子求爱不成在争执中跳江身亡,家属告女方索赔80余万
2018-12-25 16:17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为了“爱情”,陕西石泉一名30岁男子当着心上人的面跳下了汉江。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近日,石泉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女方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跟女孩及其男友发生争执
男子威胁要跳江自杀
2017年底,小王在石泉县城滨江大道一家足浴会所与小青相识,随后两人时常联系。2018年春节,小王邀请小青到家中做客,小王母亲还给了小青一个300元的红包。
面对小王的疯狂追求,小青觉得小王并不适合自己,婉拒了小王。固执的小王认为小青或许是因为羞涩不愿和自己交往,就时常在小青经过的路上跟踪她,这让小青感到很是害怕不安。
今年3月,小青恋爱了。4月18日,小青与男朋友小张到石泉驾校学车后乘坐2路公交车回县城,途中小王也上了该辆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石泉滨江大道汉江一桥时,小青和小张下车,小王便跟着下车。三人在滨江大道河堤护栏边相遇,小青与小王发生争执。小王非常气恼,将二人拦住不让走,并冲上前抓住小张的衣领,让他说清楚和小青是什么关系。小青告诉小王这是她男朋友,小王情急之下用手推了小青的脸,小青便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击打小王头部。小张拦住小王,不让其靠近小青,小青趁机又踢了小王一脚。
小王气急败坏,威胁要跳江。小青不甘示弱地说道:“你跳嘛,你跳嘛”。小王突然纵身跃下河堤,警察赶到后,找到小王时其已经身亡。经法医现场勘验,小王因溺水窒息死亡。5月1日,石泉县公安局对小青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
调解分歧较大
法院判女方承担部分责任
今年5月31日,小王的父母向石泉县法院起诉,要求小青和小张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法院审理得知小青家在农村,家境贫寒。为化解双方的纠纷,审判人员多次组织双方在政府综治办、村委会配合下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王跳河身亡,虽然事发时与小青发生争执,但其生命和安全并未遭到威胁、损害,小青对小王的辱骂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王的死亡。从公安机关调查的材料及所公布的视频资料显示,小王在与小青争执中,从站在河堤路面到翻越护栏跳下河堤仅一秒钟的时间,时间之短为常人所料不及,自杀是其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小王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时小青对小王的辱骂、殴打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过错。小青对小王的辱骂、刺激性言语,也是导致小王自杀的一个诱因,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小王父母)要求被告(小青)赔偿相应损失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被告小青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张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责任,原告要求小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小青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281.9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这起因男女之情引发的案件最终尘埃落定。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