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医院证明痛经可休一两天
2018-10-28 16:33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月经假、哺乳期不上夜班、流产可休42天……山东将立法保护女职工权益!
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10月25日消息,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告,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意见稿中明确: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等。
办法意见稿中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第九条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由其与用人单位协商。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六条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第十七条企业可以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一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