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汽车停楼下被玻璃瓶砸坏 楼上4住户都成被告
2018-10-21 14:08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原标题:3楼以上4住户均成被告
>>相关法规
高空坠物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抛物可能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是伽利略,今天不谈两个铁球同时落地的问题,和大家谈谈高空坠物的危害。
你知道吗,一个小小的鸡蛋,也可能是杀人“凶手”。
据了解,人骨可以承受的极限是200公斤到500公斤,从中高楼层扔一个鸡蛋下来,虽然理论上没有达到骨折的极限,但是砸在头上,也可能导致脑震荡或者内出血死亡。
如果换做是同等质量的石头或其他坚硬的物品,所造成的伤害要高1.5到3倍。
再以一个花盆从30米高坠下为例:
花盆(1千克)落地时动能=质量×重力加速度×高度,1千克×9.8米/秒×30米=294焦耳。294焦耳是什么概念?56式步枪杀伤无防护人体的要求是65焦耳,5.45毫米小口径步枪子弹向目标传递能量为228.3焦耳。
再假设,该花盆落在泥地上砸出一个5厘米深坑,瞬间冲击力=能量/形变程度=294焦耳/0.05米=5880牛顿,相当于600公斤重,足以压死一个人。
回家看望父母,临走时发现车玻璃被楼上坠落的玻璃瓶子砸碎。因找不到侵权人,车主倪先生将可能存在侵权的楼上4户居民全部起诉到法院。
回家看望父母车玻璃被砸
张贴告示至今无人承认
去年11月19日上午,倪先生开车前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某小区看望父母,并将车停在了该小区6号楼三单元南面靠东的楼下。下午4时许,当他下楼准备离开时,却发现车的前挡风玻璃被砸裂,地上还残留着许多透明的玻璃碎片,疑似该玻璃瓶子将车砸毁。
“我发现车辆情况后就报警了,民警过来做了记录,说是要后期调查,之后我又去监控室调了记录。”倪先生说,“监控显示,下午2时56分,这个玻璃瓶子径直从楼上坠落下来砸到了我的车上,因为监控只能看到一层和二层,我的车又是停在了三单元西户的位置,所以这个瓶子只能是西户的3层至6层住户扔下来的。”
事后,倪先生将车先开回家,花了3300元用来换车辆前挡风玻璃以及玻璃膜,几天后,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警方告知他无法判定谁是责任方。
去年12月7日和今年2月1日,倪先生分别在该楼道显眼处贴出告示,“告知6号楼3单元的住户们,如果主动私下与我联系,承认过失并道歉,我将不追究任何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可令倪先生无奈的是,从去年到现在还是没人联系他,他只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
起诉楼上4住户
3被告均称案发时不在家
今年4月20日,倪先生将该单元楼西户3至6层住户起诉至灞桥区法院,要求4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10月19日,该案在灞桥法院开庭,一被告未到庭。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高某和顾某均表示,案发当时自己并不在家,同时李某出示了相关证据。
3位被告当庭表示,倪先生当时应该去挨家挨户敲门询问有人在没,而现在突然来了法院传票将他们起诉,他们表示都不同意起诉内容。
“2016年和2017年的春节我都没在家居住,因为孩子在外地居住,每年我都会去帮忙照顾小孩。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查一下我家的水电费。”高某说,年后回来也看到这个告示了,当时没在意,现在突然把她告到法庭要求赔钱,她自己觉得不合理也接受不了。
“贴的两次告示我也看见了,但是没有针对性,我也没操这个心,一周我们也就回来一两次。”顾某说。
目前,原、被告均同意调解,但当庭未达成一致,法庭宣布休庭。
“对于我来说,赔偿都是其次的,我觉得这种事情是很害怕的,这么大的瓶子掉下来,如果砸到人,后果不堪设想。”倪先生说,若自己一直打官司下去,肯定会有人赔偿冤枉钱,他只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知道高空抛物的严重性。
>>相关法规
高空坠物造成损害 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长胡军卫说:“针对10月19日的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社区和物业要提高警惕,经常检查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外力面。对居民和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告知高空坠物是一件非常危险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需要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抛物可能 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卢霞律师认为,该案如果最终难以确定该瓶子的所有人,除事发时根据监控能够排除一层、二层全部住户及三至六层中能够证明自己未扔玻璃瓶的住户,其余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玻璃瓶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玻璃瓶的可能性,就要对倪先生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
>>相关案例
高空坠物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财产损失、伤亡的案例愈来愈多,严重危害着居民的财产、生命安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
■2016年11月15日,华商报曾报道,家住西安市矿山路某小区的一位64岁老人,在下楼帮女儿取快递时,被高空坠物(黑色对讲机)砸伤,诊断为创伤性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
■2017年7月13日,石先生回到西安市富力城小区的家中,发现不知道谁家的洗衣机从楼上坠落,砸进了自己家一楼所处的院子中,地上满是洗衣机碎片。物业陪同史先生逐层排查后,业主们无人承认。石先生说,平常家里老人一天都爱在院子里活动,好在刚把他们送到外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014年9月,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昏,颅骨骨裂,医药费花了8万多。后重庆渝中区法院历时两年多取证对案件进行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决由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的居民承担补偿责任,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
■2016年10月,安徽芜湖人卜先生骑电动车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判决81户在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元,物业支付15.2万元,共计50多万元。 实习记者 于震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实习生 张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