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涉职务侵占罪获刑6年 王宝强:尊重法院判决
2018-10-19 09:14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北京市高级法院官微披露了判决结果: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对此结果,王宝强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宝强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其影视文化工作室目前运营正常。
红星新闻记者拿到的北京朝阳检方起诉书显示,1983年出生的宋喆,案发前系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总经理、北京宝亿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宋喆于2017年9月12日被刑拘。
同案的修雨乐跟宋喆同龄,案发前是西藏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外聘艺人统筹。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修雨乐也于2017年9月12日被刑拘。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对于上述167.5万元,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检方指控起诉时将其作为第三项犯罪事实。2016年6月间,宋喆与修雨乐在西藏嘉华公司及相关受托公司邀请王宝强参演《熟悉的味道》节目的项目中,虚报价格,采取与第三方幸福蓝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通过该第三方将截留的钱款转移到宋喆的银行账户,后被宋喆和修雨乐二人平分,以此骗取应支付给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的演出费16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
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扣押的232.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宝强工作室。